第三部分 1001库存现金 资产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作者: 救助基金财务软件 来源:
第三部分 1001库存现金 资产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等科目。
(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四、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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